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保障本基金会财务运行的合法、合规和科学性以及捐赠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要求,结合基金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会是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并在江西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收入,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任务是:依法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募集和接受社会各界的各类捐赠收入;所有的捐赠收入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
第五条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根据基金会组织机构的设置,理事会是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理事会上每年专题汇报财务工作,审议基金会上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决定当年财务收支预算、资金运作方案和财务工作重点。基金会预算一经确定,不可随意更改,如需调整预算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基金会办公室内设置财务岗位,配备具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九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基金会负责人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条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资助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额进入专用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价格并开具捐赠票据,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以及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业务活动支出指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限定性基金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中已列明的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执行。如期间改变用途,需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非限定性基金项目支出需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时,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执行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的的费用应由接受捐赠单位承担,同时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实物应按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在学校建立固定资产账。
第十九条基金会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及工作人员的日常经费等,在基金会设立初期,由学校单独拨款列支。随着基金会规模扩大,管理费用列支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其他费用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费用支出,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秘书长审批;单笔金额5万元以上由理事长审批,单笔金额20万(含)以上按理事会决议执行。
按照基金会理事会审定预算安排向江西科技师范大学进行非限定性资金捐赠的,由理事长审批,超出预算范围的,按照理事会决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管理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资金运作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按照基金会资金运作规定,合法、高效地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安全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资金增值部分除按照捐赠协议转入基金会财务进行公益活动外,可以列支管理费用。
第六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监督一切财务活动,有权提出质疑并提交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提交理事长或经授权的理事长裁决,并于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定期向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二十八条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每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帐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基金会每年向江西省民政厅报告财务收支活动,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年度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