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校友会(英文:Jiangx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缩写:JXSTNUAA)。
第二条 本会由在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工作和学习过的人员组成,以从事学术交流、科技合作和联谊活动为主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相互砥砺,增进友谊与合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承“明德精业”校训,为促进社会进步,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加强校友和母校、校友和校友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2.组织校友开展多层次的纪念或联谊活动;
3.促进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鼓励和支持校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科技开发、信息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
4.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发展作贡献;
5.编辑本会内部刊物,搭建交流平台。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凡在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包括南昌市机关干部业余文化学校、南昌业余大学、江西师范学院南昌分院、洪都职业大学、南昌师范专科学校、南昌职业大学、南昌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南昌高等专科学校、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南昌市农业中等专科学校、南昌市粮食职工中等专科学校、南昌高级技工学校、南昌市技工学校等)工作或学习过的教职工和学生,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加入校友会,入会方式包括:
1.团体会员。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各地方校友会可以团体名义加入本会。
2.个人会员。校友可以个人名义加入本会。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校校友或相关校友组织;
2.拥护本会章程;
3.有加入本会意愿。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2.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5.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维护母校声誉,关心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关心本会工作;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并根据可能积极为本会筹措经费;
6.积极促进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校友会或校友推荐,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聘请名誉会长;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4.决定关系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为五年。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校友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推荐下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或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本会各机构重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11.对外代表本会。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1、3、5、6、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校友中或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一般情况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批准较大数额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七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负责对各地及境外校友会的联络工作及校友回母校的接待工作;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1.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母校或各地校友会资助;
3.校友或社会的捐助;
4.利息。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会费收取标准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因终止活动或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本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校友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