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证书管理办法
为加强江西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以下简称基 金会)的证书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之证书,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登记证书:
(二)捐赠证书;(三)基金会获奖证书。
第二条 基金会须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设立登记 和税务登记。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 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条 基金会如有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 基金会登记证书须确保在有效期内。证书有效期满,须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换发登记证书。
第五条 登记证书正本须放置于基金会办公地点。
第六条 捐赠证书是基金会颁发给捐赠者的捐赠凭证。捐赠证书 必须包含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或教育基金会字样,其制式设计须报基金会理事会审批。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国内合作促进中心(校友工作办公室、教育基金会)具体负责捐赠证书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八条 捐赠证书的发放程序:
(一)确认捐赠者捐赠资金已到基金会账户;
(二)报基金会国内合作促进中心(校友工作办公室、教育基金会)负责人审批;
(三)登记备案。
第九条 国内合作促进中心(校友工作办公室、教育基金会)须 定期清理空白捐赠证书的存量情况,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捐赠证书的印制数量。
第十条 基金会须指定专人进行所有三类证书的保管工作,做到定期清理,确保防腐防潮防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基金会理事会, 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