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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时间:2025-04-09   来源:校友办   点击数:

江西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印章管理办法

为加强江西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之印章,包括:(一)基金会公章;(二)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三)基金会法人章。

第二条 基金会印章的使用需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范围,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各类印章。

(一)基金会公章适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出具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决议、说明、声明、函、协议等。

(二)基金会财务专用章适用于基金会财务专门业务的各类票据及文件。

(三)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名章适用于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财务票据、统计报表等。

第三条 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章,经统一报批(报备)批准后刻制。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基金会所有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实行印章使用登记签 批制度。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国内合作促进中心(校友工 作办公室、教育基金会)指定专人保管及用印;财务专用章分别由会计和出纳保管并按规定使用。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

第五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 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经国内合作促进中心(校友工作办公室、教育基金会)负责人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在持有基金会印章期间如有工作变动,须办理归还、移交印章手续。

第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需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单, 与所需印的文件一起,报国内合作促进中心(校友工作办公室、教育基金会)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第九条 用印后该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 定期整理后交国内合作促进中心(校友工作办公室、教育基金会)存档。

第十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印章用于财务用途,无须经上述程序。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国内合作促进中心(校友工作办公室、教育基金会)负责人报告。

第十二条 任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基金会造成损失者,将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基金会理事会, 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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